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廳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打造“福農優品”品牌,推動我省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農業品牌建設,提升“福農優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規范“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管理,保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發揮品牌對福建特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促進作用,結合我省實際,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農優品”是指在福建省轄區范圍內生產的綠色、優質、特色農產品的統稱,包括但不限于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名特優新農產品。
第三條 “福農優品”品牌標識是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持有版權、授權使用的專用標識。標識外觀為“福”字造型與二維碼的結合體。
第四條 “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自愿申報、部門推薦、專家評審、規范授權、無償使用、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指導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開展“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相關工作。
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具體負責“福農優品”品牌標識授權、發布、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福農優品”品牌推廣、市場營銷、宣傳推介等。
第六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落實“福農優品”品牌培育規劃。
(二)負責推薦轄區范圍內相關主體申報“福農優品”品牌。
(三)負責轄區范圍內“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品牌培育、監督管理、宣傳推介等工作。
(四)配合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轄區范圍內“福農優品”品牌相關主體開展指標評價、動態監測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申請
第七條 申請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規定。
(二)申請主體必須是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農產品及主要原料產地在福建省內。
(三)建立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實施優質農產品標準化基地生產,有較為完整的營銷推廣體系和供應鏈體系。
申請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除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區域產業特色鮮明,區域內核心生產經營主體有規模、產品質量穩定,在當地農業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行業協會)持有品牌并進行統一管理和培育。
申請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福建著名農業品牌或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等資格。
(二)生產主體納入福建省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追溯并行系統監管,銷售的地產包裝食用農產品全部粘貼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標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權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限制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或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
(三)近三年內,品牌產品存在國家或省級質量安全抽查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安全事件的。
(四)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管理按照“主體申請、縣級推薦、市級復核、省級授權”的程序組織:
(一)申報主體需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申報材料包括品牌標識使用申請表、標識使用承諾書以及產品質量標準文件、產品認證和質量溯源等說明性、證明性材料。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實地考察,提出推薦意見,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復核。
(三)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匯總,推薦報送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四)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農業技術、品牌建設等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授權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五)對獲得授權的主體,由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頒發證書,允許其規范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
第十條 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授權名單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授權名單向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一條 對授權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的區域公用品牌,在品牌宣傳、品牌推介、品牌培育、展示展銷等方面給予支持,在評審推薦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產業強鎮、“一村一品”等項目上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對授權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的企業商標品牌主體,在技術人才培訓、品牌培育宣傳、展會展銷對接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加大對“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主體在信貸、貼息、保險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升鄉村振興貸等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利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知名電商平臺開展“福農優品”品牌公益宣傳,提升品牌影響力。依托各類展會節慶,促進“福農優品”產銷銜接。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 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福農優品”品牌標識進行目錄化管理、開展監測評價、發布年度報告,建立數字化管理體系,引導生產經營主體規范貼標、賦碼銷售。
第十六條 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品牌標識使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七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質量控制、產品檢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福農優品”品牌標識使用資格:
(一)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質量安全抽查不合格的。
(三)發生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四)生產管理出現重大問題,停產一年以上的。
(五)消費者投訴較多、滿意度較低的。
(六)不規范使用“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的。
(七)不配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所實施的監督指導的。
(八)其他損害“福農優品”品牌標識形象的行為。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十九條 從事“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評選、授權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保護知識產權,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對“福農優品”品牌標識管理、評選、授權等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內容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
來源:福建省農業農村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