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等5單位關于印發《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福州、泉州市委金融辦,各有關設區市政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分行、福建省分行平潭綜合實驗區營業管理部、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營業管理部,各金融監管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財金局,平潭金融監管支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有效緩解中小微農業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金〔2020〕19號),我們制定了《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貸是指金融機構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金服云平臺)和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提供貸款風險補償作為增信手段,通過“快服貸”產品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流動性融資服務的信貸產品。
第二條 鄉村振興貸服務對象為在福建省(不含計劃單列市)登記注冊、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經農業農村部門核準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以下簡稱鄉村振興貸企業或企業)。上述主體應當同時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生產經營正常。鄉村振興貸貸款資金必須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不能用于金融投資、理財、轉貸等套利活動或個人消費,以及投資國家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第三條 資金池是指省財政整合相關資金設立,按照風險共擔原則提供風險分擔的資金。資金池管理按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管理辦法的最新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不良貸款是指企業逾期1個月(含)未償還貸款本金或超過2個月(含)未償還貸款利息且合作金融機構已宣布提前到期的貸款。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已入駐金服云平臺且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鄉村振興貸服務的金融機構。
不良貸款率是指合作銀行在某一時點上鄉村振興貸的不良貸款本金占該行同產品貸款余額的比重。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收集相關領域符合鄉村振興貸的企業名單,依托金服云平臺或當地確定的其他方式,建立服務對象企業池,采取名單制動態管理,形成“企業池名單”。名單內企業如涉違法經營、出現不良記錄等,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由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后,及時移出企業池名單。在被移出企業池名單前發生的鄉村振興貸,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授權金服云平臺根據銀行貸款審核標準、擔保機構審核標準,對企業進行初步篩選,分類標注,出具信用報告,對存在失信行為企業,信用報告不合格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進入企業池名單,為銀行發放貸款和相關部門統計數據、輔助決策提供便利。
銀行應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服務網絡、風險防控和技術能力的優勢,有效甄別鄉村振興貸企業,簡化審批資料和流程,對申報企業在符合基本信貸準入條件的情況下,盡快完成盡職調查、授信審批。
第六條 鄉村振興貸可采用銀政、銀政擔、銀政保等合作模式,具體合作模式由各方自主選擇。
銀政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該項信貸未涉及第三方擔保、保險,在貸款出現風險時,由銀行、資金池按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銀政擔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由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在貸款出現風險時,銀行、資金池、融資擔保機構按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銀政保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企業投保貸款保證保險,在貸款出現風險時,銀行、資金池、保險機構按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鼓勵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池內的企業提供純信用融資。
第七條 鄉村振興貸單戶企業的貸款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000萬元以內,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按不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發放貸款的為優惠利率,其他銀行業機構按不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80個基點發放貸款的為優惠利率。貸款期限由銀行與企業自主選擇,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八條 對于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符合“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規定的,依托合作金融機構服務網絡、風險防控和技術能力,由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業務條件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審批,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確認,不再做重復性盡職調查。獲取擔保貸款的企業繳納的擔保費不高于擔保額的1%。合作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分擔貸款本息風險,其中合作金融機構承擔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條 銀政擔模式下符合我省融資擔保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分擔比例進行分險。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貸款且代償熔斷率、費率符合要求的,省再擔保機構風險分擔比例可提高至40%,國家和我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條件的,由省再擔保機構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分險。
第十條 鄉村振興貸未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范圍分險的,發生貸款損失,扣除可由保險公司、其他融資擔保、抵質押物代償金額后,按照以下比例分擔風險責任:(一)本金損失低于20%時,資金池不予補償;(二)本金損失高于本金總額20%時,在合作銀行承擔損失不低于本金總額的20%前提下,資金池對本金損失按照不高于本金總額50%的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資金池不予補償。出現不良貸款時,資金池的補償范圍為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不超過1000萬元的鄉村振興貸。同一企業出現多筆不良貸款時,資金池按先純信用貸款、再按其他類貸款的順序依次給予補償風險。
第十二條 省內人民銀行合規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鄉村振興貸投放力度。金融機構發放的鄉村振興貸情況將納入人民銀行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范圍。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入池。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的企業通過金服云平臺申請入池,金服云平臺及時將入池申請提交給省農業農村廳審核,通過后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會同相關單位在金服云平臺發布,納入鄉村振興貸企業池名單。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貸款。已納入企業池的企業通過金服云平臺“快服貸”專區鄉村振興貸產品模塊,在線發起貸款申請。面臨暫時流動性困難的鄉村振興貸服務對象承諾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貸款用途符合本辦法規定,可通過金服云平臺“快服貸”專區鄉村振興貸產品模塊在線申請鄉村振興貸,也可直接向銀行申請鄉村振興貸,并由銀行協助通過金服云平臺線上辦理。
第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對接受理。合作金融機構通過金服云平臺對接受理,結合“鄉村振興貸”窗口等平臺開展審核。對接情況在線留痕,在金服云平臺設置“已發布”“被關注”“已授信”等業務狀態標識。對接未成功的,除涉密及敏感信息外,簡要說明理由(詳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備案及還款登記。對接成功后,銀行通過金服云平臺報備貸款授信、發放、還款、續貸或轉貸以及貸款逾期不良等情況,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季度統計鄉村振興貸發放額、在保額、不良率等指標,在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指標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可根據鄉村振興貸季度運行的風險情況,會同相關部門采取相應風險控制舉措。
第十七條 貸款本金損失屬于資金池負擔部分,在司法機關或相關機構受理銀行追款訴訟請求后,銀行通過金服云平臺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補償申請,同步按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相關金融機構通過金服云平臺發起風險補償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相關紙質佐證材料(包括風險補償申請報告,內容涵蓋貸款合同、企業違約、貸款損失、開展追收等情況,司法機關或相關機構受理追款訴訟請求材料等)。金服云平臺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提醒功能將風險補償申請信息傳遞給省農業農村廳、省委金融辦。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委金融辦配合,及時開展審核,提出資金池分擔建議,報省財政廳復核并撥付補償金。
第十八條 追索。產生不良貸款后,相關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追收事宜。資金池給予風險補償的,相關金融機構在收到追回款的5個工作日內,對追回資金扣除合理追索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后的余額部分,按風險補償比例償還資金池。合理追索費用事后須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確認后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對鄉村振興貸不良貸款率高于銀行業機構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各銀行業機構應積極推動落實鄉村振興貸盡職免責制度,細化和明確鄉村振興貸不良貸款容忍度和授信盡職免責的要求,切實提高基層“敢貸、愿貸”積極性。
第二十條 數據查詢分析。金服云平臺為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監管局提供企業融資需求、獲得授信額度、貸款的總額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功能,及對相關金融機構上一年度鄉村振興貸開展情況的匯總分析功能。
鄉村振興貸運作流程圖詳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鄉村振興貸年度貸款規模限額為50億元,若當年放款超過規模限額,須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會同財政廳研究增加貸款規模額度;根據風險補償政策,做好年度風險分擔預算資金動態跟蹤;加強風險管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及時通報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合作銀行在貸款規模內辦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在出現不良貸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不良貸款率超過4%時,農業農村廳應及時督促金融機構暫停辦理鄉村振興貸業務。未按規定報告的,停止該機構業務辦理資格。不良貸款率若恢復至4%以內,金融機構可通過金服云平臺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監管局提出意見,獲得同意后可重啟相關業務。
同一金融機構包括省行及下屬分支行、營業部等,福建農信系統含個市縣區農信社、農商銀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監管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施行過程中,如有出臺其它新文件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